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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报再就壮大民营经济发声:促活力在于破壁垒

时间:2023-07-29 22:07 点击次数:116

  日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其中明确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7月24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再次强调“切实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宛如一条澎湃的河流,其生命力和活力在于流动。但这条河流有时也会遇到不应有的阻碍,如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不同形式的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等。释放民营经济活力,势必要打破壁垒。

  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我们看到,《意见》从多角度、全方位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出了针对性的举措,相关国家部委已积极行动,切实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不断释放的强烈信号,令广大民营企业家为之一振。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充分的活力源泉,呼之欲出!

  民企发展千万条,市场准入很重要。《意见》首先提到的,便是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民营企业反映,部分地方在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和隐性壁垒,民营企业受到了不平等待遇。这不仅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和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阻碍扩大民间投资、影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初期,浙江虽然资源禀赋不足,但通过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包容、鼓励民企走南闯北,拓市场、抢机遇、谋发展。几十年时间,不仅浙商成长为中国经济中最活跃的力量之一,浙江也成为经济大省、经济强省。即使在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之际,去年浙江全省仍新设民营企业46万户、民间投资增长4.7%,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16.9%。可谓越过山丘,民企活力依旧。

  “一有阳光就灿烂,一有雨露就发芽”,这是对民营经济顽强生命力的生动写照。事实证明,合法合规给予宽松发展环境,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民营经济不但能“打”,还很能“抗击打”。

  当前,经济复苏基础尚需稳固,许多发展中的风险难题尚需化解,向各类经营主体进一步敞开市场大门,以此激发发展活力、创新活力,其必要性、紧迫性,更是不言而喻。

  此次《意见》中,对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有明确的工作要求,比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作为一个在医疗行业创业十余年的“老兵”,微脉CEO裘加林倍感振奋。在他看来,《意见》将进一步打破民营企业市场准入壁垒,他们也会更积极探索基本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协同发展、互补互促的适宜路径和有效模式。

  向民营企业敞开大门,无疑能让更多“微脉”这样的企业进入更多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登上更大发展舞台,让民营经济的活力充分迸发。

  有专家表示,经常和民营企业家打交道、聊一聊,就能发现,他们虽身处大江南北、各行各业,但有一点诉求相似:不要照顾,要公平。

  常年在市场中摸爬滚打的民营企业家们很清楚,一时的“照顾”是不长久的,要在市场大潮中长久地活下去,必须要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希望能够真正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实现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使民营经济可以积极依法参与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华立集团董事会主席汪力成说。

  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

  充分竞争,才能让民营经济健康成长。早在2006年1月,浙江省政府就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都可以进入。

  做到“企企平等”,并非易事,这要在政府层面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和监管。《意见》中,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等,都旨在构建一个风清气正的公平竞争环境。

  给予市场主体同等待遇,特别要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要看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互为主体,民营企业中90%以上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

  习总书记指出,中小企业联系千家万户,是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强调要为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目前,全国层面有《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有27个省(市)出台了本地区的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国家相关部委也接连出台一系列政策,开展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三赋”专项行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构建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等。

  有法律保障,有工作举措,关键是要围绕《意见》的落实落地,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政策法规体系、优质服务体系,持续优化发展环境,让不同规模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中充分竞争、释放活力。

  对民营企业来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家来说,法治是最有效的“定心丸”。

  “万家民企评营商环境”显示,民营企业对法治环境满意度位列五大环境要素评价的第一位,由此可见法治环境在民营企业中的重要地位。

  今年1月16日,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一位《条例》起草者表示,浙江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需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如何激活?正道就是为中小微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最可靠的、最根本的保障,就是法治的保障,让他们有可预期的发展,使他们重振雄心。”浙商研究院院长、浙江工商大学原校长陈寿灿如是说。

  尤其是当前经济运行正处于恢复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关键期,稳健的法治环境,能让民营企业信心更足、活力更强、预期更稳。如此,作为社会创新的主体,民营企业才能安心投身于创业创新中。

  《意见》回应了民营企业的法治期盼,提到健全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预期。

  比如,《意见》强调要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提出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这意味着,各级政府和部门既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又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从更深层次的角度说,以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其作用不单是制度本身,更是在向全社会释放信号:各部门、各地方都要切实遵守、严格执行宪法法律的规定,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用实际行动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同时,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也要依法合规经营,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有了法治的“黄金甲”,任凭惊涛骇浪,民营经济也能劈波斩浪,书写一个又一个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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