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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2-01 01:21 点击次数:120

  近日,工信部印发了《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根据《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我省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暂行办法》,我委负责全省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申请受理、审核、推荐及监督检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地区玻璃纤维企业准入公告申报的受理、初审、推荐及监督检查。

  二、凡具备《暂行办法》和《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条件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可自愿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中第五条要求和《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中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对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和《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进行认线日前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4份,并附电子版)及初审意见报送我委。

  四、进入工信部准入公告名单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两年对照准入条件开展一次自查,填写《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书》。我委将对进入准入公告名单企业的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也应进行相应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30日前,将进入准入公告名单企业的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我委审查。

  五、对进入公告的玻璃纤维生产企业有《暂行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我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工信部网站()产业政策司“重点行业准入”栏下载《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含准入公告申请书及自查报告),在“文件发布”栏下载《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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