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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呵护“舌尖上的安全” 江苏这部条例让你吃得更安心

时间:2024-01-27 08:29 点击次数:63

  。这是继就业促进、医疗保障两部条例之后,省人代会连续第三年审议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针对消费者颇为关注的

  从源头把控食品安全,第一关在田间地头,第二关则是农贸市场。条例明确,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追溯负具体责任,如实记录和保存采购、加工、销售等信息。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介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相关部门应当跟踪评价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核查。细化完善食品检验规定,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明确食品检验的基本要求。

  校园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据了解,当前,江苏共有学校、托幼机构食堂14351家,其中,自主经营管理的占89.9%,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占10.1%。这些关键场景的食品安全靠什么守护?

  条例明确学校、托幼机构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托幼机构应当设置食堂,自主供餐。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琪宏介绍,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结合江苏的实际,条例增加了两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二是强化过程公开,推行食堂的明厨亮灶。责任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学校、幼儿园的责任,还有一个是行业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在全省学校食堂开展了“阳光食堂”的信息化监管服务的平台建设,体现了行业主管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一个有效举措,也是一种很好的制度创新。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食杂店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之一。条例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食杂店,应遵守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等规定。条例还要求,除简单复热成品外,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罚款根据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而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眼下,农历新年将近,在欢度佳节的同时,也要警惕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对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夏正芳介绍,对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作出规定,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固定场所,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条例增加了禁止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三类行为规范,并进一步规范了对特殊食品的监管。

  不论是年度热词“预制菜”,还是临期不过期的折扣食品、外卖食品,条例同样直面这些食品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如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销售、赠送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得篡改、遮盖、模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等。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近年来,预制菜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发展快速,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次人代会上,不少人大代表也带来相关建议议案。如省人大代表杨颖提出《关于推动江苏预制菜产业发展的建议》,省人大代表高军会提出《关于合法合规发展预制菜产业的建议》,省人大代表张玉成提出《关于准确界定“预制菜”的术语定义,给预制菜产业以健康发展舆论空间的建议》等。

  张玉成认为,当前对“预制菜”的术语界定较宽泛,既不利于民众的理解,也不利于市场上对预制菜展开精准监管,更不利于预制菜行业的健康发展。各行业在应用预制菜这个术语的时候,应该严谨准确,防止别有用心者来偷换概念。建议对预制菜加强全流程的监管,要求餐饮企业或者是商家主动明确地标识出来是哪一种类型的预制菜,让消费者能够有更多的知情和选择的权利。同时,提高企业的准入门槛,加强生产资质的审核,维护好企业发展的空间。

  记者了解到,国家有关部门正着手研制定义“预制菜”,考虑在统一规范后,或将对其单设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琪宏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当下预制菜的监管可以放宽,或者暂时不管。

  本次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预制菜要不要写进条例,各方面的呼声很高,为回应社会的关切,更好促进江苏预制菜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在人大的立法中充分体现江苏走在前的责任担当,专设68条,用一定的篇幅对预制菜的食品安全做了规定。

  条例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预制菜原料和成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加强全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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